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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以 112 年 8 月 10日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2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第 184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11 年3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1 號令、111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1067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條文及「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要保書」修正等二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辦法第 6 條、第 7條、第 18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第 6 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2 月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287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287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前揭辦法第 6 條、第 7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前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 ,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檢送本局 104 年 9 月 7 日研商「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填報表格修正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前揭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各保險公司為服務客戶,擬將屬保障性質之保險商品要保書置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下載使用,尚無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惟各公司應審慎選擇適用之保險商品類型、向消費者充分揭露投保流程及確保控管前揭要保書版本之正確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檢送修正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配合前揭監理配套 措施辦理。
為確保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萬能保險業務落實相關風險控管等規 定及自律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0 年起,於辦理一般查核時應 依說明事項加強前揭業務之查核。請 查照。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關於函為坐落於貴縣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機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申請建築案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是否受前揭規定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算方式計算,前揭法規業已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及申報等規定
產品若採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造型鐵盒,是否屬容器商品及應否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貴公司產品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牛奶巧克力),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如公告表二之相關規定,明定列管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等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並符合容器容量17公升以下裝填前揭表二所列物品者,依法應申報容器之營業量另同公告第五項規定,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合先敘明。
所謂「平板容器」係指以紙或塑膠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或容器之 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如產品係使用前揭 公告平板容器裝填食品,再以塑膠袋包裝,其內平板容器屬本署公告列管 之責任物範圍,該業者即應依法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相關作業。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 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 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於 91 年 9 月 20 日以環 署廢字第 0910065265 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至於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 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個別貯存面積未達前揭公告之 規模,得免予登記。惟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皆應符合其所經營 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
為配合聯合國安理會 UNSCR 1737 與 1747 號決議對伊朗發展核計畫與彈道導彈計畫之制裁一筆,檢附前揭聯合國決議暨管制名單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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