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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名稱 1・條文 13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3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2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3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任何說明…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4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 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5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6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7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8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者,依本辦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為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9 條預覽 ↗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留存相關資料;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錄音錄影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複雜性高風險商…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確保公司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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