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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31 則
函釋命中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發文 115.05.06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使勞工延時工時工作,如為輪班 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於事後所給予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非屬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該等勞工其自工作 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
發文 111.11.15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
發文 111.09.30
因 73 年 7 月 30 日制定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業已修正 ,明定延長工時無須經核定業別,亦不依性別分定上限,原條文所定特殊 行業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 111.08.16
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 給,應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約定,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 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
發文 111.03.14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 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 110.07.27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發文 109.02.03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
發文 107.06.21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
發文 107.03.14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及相關事宜 說明
發文 107.03.05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 .03.01 停止適用
發文 107.02.23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 106.02.24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 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並檢附原住民 族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發文 105.07.11
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如事業單位倘稱曾該依規定,經勞 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之責;又核備多併 附期限,是否確有仍得依修正前規定實施之情事,宜查明後本權責核處
發文 105.06.16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發文 104.12.11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
發文 104.11.17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得對信託財產強制 執行之情形,另雇主將資產全數信託是否構成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所 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 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發文 104.11.11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發文 104.05.21
勞動基準法第 37、3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受僱 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 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 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發文 104.04.23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發文 10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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