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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關於已徵收之土地,其土地徵收補償費因應受補償人逾期未領取而歸屬國庫者,嗣該土地經核准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後續處理方式
有關祭祀公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如未訂定規約,得參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辦理
規約無明確規定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
祭祀公業經解散後領取徵收補償費執行方式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遵循之查估規範
需用土地人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其委託契約應註明義務事項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公同共有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始接獲法院確定判決變更共有人數,其徵收補償費應依據法院判決發給
關於有預告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時,其徵收補償費發放事宜
有關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1項執行事宜
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部分業已死亡,得由現存管理人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被徵收土地設有地役權,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事宜
建物徵收補償以重建價格估定,無須扣累積折舊額
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時,其孳生之利息亦應併同歸屬國庫
徵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不得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
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定之應有負擔未領取,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之意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其辦理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等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得就該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規範之
祭祀公業土地徵收補償費之領取,倘該祭祀公業規約有明確規定者,應先依其規約;如規約無明確規定時,則得以「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加以適用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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