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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污染特性(B)計算疑義
有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 裁罰準則」所定污染特性(B )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廢/停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查驗日規定之疑義案。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查驗日規定之疑 義案,請查照。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執行疑義一案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廢/停 函詢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7條第3項所認定查驗事項疑義一案
函詢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3 項所認定查驗事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廢/停 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
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 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廢/停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 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廢/停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提出合格證明文件,其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疑義一案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提出合格證明文件,其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有關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及第4條執行方式乙案,釋示
有關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 執行方式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廢/停 有關貴院函詢本署92年7月23日發布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無明定不須逐日查驗疑義乙案
有關貴院函詢本署 92 年 7 月 23 日發布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 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無明定不須逐日查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廢/停 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義
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 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廢/停 有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疑義
有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廢/停 一、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36條規定,「污染行為人違反……第16條第1項、第4項或第17條第5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貴局函詢有關○○鎮○○里獅山○○號(原○○紙業廠房)土壤及地下水 疑似遭受污染及堆置廢溶劑案後續整治及清除權責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3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查按日連續處罰為事業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為達督促義務人實踐改善義務時依法之作為。本署 94 年 2 月 23 日環署水字第 0940014224 號函為強調主管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送達程序,不得於義務人改善完成後,始一次函送所有按日連罰處分書給義務人,並非按日連罰時,需另為通知限期改善
一、爾來環保單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案,某縣市政府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前始送達處分書,造成事業改善期限不足而撤銷處分,摘錄審議理由略以「倘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則以該裁量(指定期限)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適法」,因此主管機關應核給合理改善期限,並注意處分書送達之日期
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一、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規定之處分方式,本署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環署水字第○○五八二六○號函下達各地方政府,以玆適用;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僅行政罰鍰部分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法條加以從重裁處,除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仍應依所違反之各法條規定,分別處以合理之改善期限(可依違反事實核給不同之改善期限)及改善義務,如於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仍依各該違反規定予以按日連續處罰或按次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規定者,處行政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排放許可證。處行政罰鍰及停工停業之處分,依違反程度、違反要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行政手段,與司法院大法官決議釋字第五○三號對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另一違反行為而因相同之處罰種類,從一重處罰達行政目的之「一事不二罰」原則無關
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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