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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9 則
函釋命中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
發文 105.01.07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 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 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 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因此執行之標的物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 僅須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之原則,以外觀上判斷是否屬於義務人財產,據以 實施強制執行(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82 頁參照)。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謂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本 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 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 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己○○銀 行)函復花蓮分署略以:義務人向己○○銀行營業部承租保管箱等語;而 移送機關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執行時,亦以保管箱內之物品為義務人所有,填具指封切結,請求行政 執行分署予以查封。行政執行分署自形式外觀審查,認保管箱內之物品為 義務人所有,予以查封,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保管箱雖以義務人名義開 立,但實際上均由異議人占有管理使用,義務人從未有使用保管箱之紀錄 ,故存放於其內之動產,顯應推定皆為異議人:○○○,核屬保管箱內之 物品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其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審認,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亦非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 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尚有未合。
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經稅捐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對於執行 之標的物,自可以對繼承人之所有財產為執行,至如何執行始
發文 103.01.09
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經稅捐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對於執行 之標的物,自可以對繼承人之所有財產為執行,至如何執行始符合比例原 則,宜由執行人員依個案具體事證衡酌
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被繼承人財產中取得之部分非屬課徵標的物
發文 102.10.14
財產之讓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者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計算方式
發文 102.10.11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
發文 101.04.02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 ,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 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 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行政 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 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 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 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分署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應以形式主義為 其調查認定之依據,即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 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參照)。查本件 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此有異議人之其他財產權清冊 附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可參,行政執行分署依該清冊資料之形式外觀認 定異議人對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核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執行,核無不 合。
按「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 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分別
發文 100.12.26
按「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 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分別為公司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 ,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執 行標的物所在地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16 號研 討結果、98 年度抗字第 1345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依移送機關檢附 之異議人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異議人對第三人乙 ○○公司有股利所得。經查乙○○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 則依前揭公司法第 3 條規定,該址即為乙○○公司之住所,係屬本件行 政執行處之轄區,該行政執行處審查本件執行名義合法成立,遂核發執行 命令執行異議人對於乙○○公司可領取之股票股利,乙○○公司亦函覆稱 異議人有 433 股無實體股票,已全額扣押云云,並無不合。
所詢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所需,請貴行提供客戶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資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 100.10.03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銀行、交易對手及標的物方式保持之資產應達該基金淨值之標準
發文 98.01.07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
發文 97.01.30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 為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於就義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債務人住 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張○○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 第 76 頁參照)。又執行案件管轄權之有無,原則以移送書所附移送時財 產資料為認定基準,移送時財產一經認定存在,即有管轄恒定原則之適用 ,不因事後不存在而有影響(行政執行案件移轉管轄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項參照)。查異議人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有新臺 幣 25 萬元投資,異議人對該公司自有盈餘分派、賸餘財產分派、股份收 買等財產請求權,該公司亦曾給付異議人:○○○ 11 萬 5,500 元,該公 司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樓,原屬 A 行政執行處之轄區(95 年 1 月起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轄區調整,該行政區劃歸 B 行政執行處 管轄),A 行政執行處對本案自有管轄權。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
發文 96.02.16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 為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95 年初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轄區調整 ,已將臺北縣之瑞芳鎮、貢寮鄉等鄉鎮劃入宜蘭行政執行處轄區範圍,而 依據該處執行卷附異議人欠稅財產目錄記載,異議人於臺北縣瑞芳鎮有 1 筆不動產、2 筆所得及 1 筆郵局存款可供執行,故本件由宜蘭行政執行 處續為執行,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如屬課徵標的物且能移轉國有者得予受理
發文 96.02.12
有關鄉(鎮、市)公所開徵以土地為標的物之工程受益費,其「經徵機關」係為鄉(鎮、市)公所之財政單位或為縣(市)隸屬之稅捐稽徵處疑義案
發文 95.05.30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發文 94.01.10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 處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義務人公司對於第三人金融機構之財產權(存款債權)所在地均位於 臺○行政執行處轄區內,依首揭管轄規定,義務人公司系爭欠稅案應由該 處管轄。
建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後因代買方償還貸款又登記取回標的物不屬銷貨退回
發文 91.08.19
有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為執 行機關,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權責機關應為第三人普通審
發文 90.03.04
有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為執 行機關,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權責機關應為第三人普通審判籍之行政 執行處
已申報納稅後因補報經核定補稅者納稅人申請以前次課徵標的物抵繳應依法受理
發文 89.07.17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發文 89.07.14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可否以售屋不售地之住宅,作為標的物辦理貸款
發文 85.10.17
申請以贈與標的物抵稅經查明繳納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准予抵繳
發文 85.08.21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課徵標的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者應准予受理
發文 8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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