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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0 件
關鍵字命中20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全之確信,足以認為屬於行為人自其他違法行為取得之標的物,始得予以宣告擴大沒收,但仍無須對所謂違法行為予以個別調查認定。」(註9)【64】 系爭規定一所定「有事實足以證明」,依前揭立
113年審裁字第63號
112.12.29審查裁定
繼承登記並依土地法之規定將系爭土地出售,係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並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3條所規定無效之情形,而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侵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如何利用此天然資源,亦有其固有習慣,有多數住民對標的物有共有關係者,亦有非共有關係,而是集體所有,標的物之管理處分,應由全體住民為之者,態樣複雜。1890年施行水利組合條例後,其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得為之暫時處分類型,包含為保全家事金錢債權、特定標的物將來強制執行之暫時處分(假扣押、假處分)及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所為
會台字第12125號
110.12.10
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地政士於受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委託時,系爭規定一及二課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
107年度憲三字第4號
110.08.20
使用資格,則無從聲請終止租賃關係。系爭規定因租賃標的物之不同、出租人身分之不同,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無法達成不定期限契約所欲達成「藉防後日無
109年度統二字第21號
110.03.26
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歧異甚大,聲請統一解釋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
會台字第12946號
105.06.24
於價金繳足時行之。」及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等規定相牴觸,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及憲法第一百七
會台字第9829號
99.12.24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為之。惟該規定之規範意旨係為保障正
會台字第9726號
99.11.19
併辦土石標售案之水利署,以上開工程所採取之土石為標的物,課徵土石採取特別稅。水利署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以土石稅自治條例報請中央主管
會台字第9802號
99.06.25
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遺產稅稅捐稽徵應以遺產之標的物為限,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逕以系爭函一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核課遺產稅,就繼承人
會台字第9634號
99.03.26
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同一標的物,受兩種法令管制使用,在適用上發生政府與人民認知歧見,聲請統一解釋案。
釋字第671號
99.01.29大法官解釋
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
釋字第588號
94.01.28大法官解釋
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顯已逾越
釋字第577號
93.05.07大法官解釋
各項特徵相關之過去單一事實,譬如作為菸品標示規範標的物之菸品,於何時製造、何時進口、何時進入銷售通路,認為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則應於兼顧公益之前提下,以過渡條款明文規定排除或延緩新
會台字第5327號
84.11.10
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判決,係依物權之排他性,於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不相容之物權,在後取得之物權,自不能認為有效為理由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是其既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
釋字第227號
77.06.17大法官解釋
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法律既明文
會台字第2087號
74.02.22
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屏東市農會聲請查封在案,則依債權人林文斌之請求,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依法並無不合
會台字第1445號
69.07.04
定之疑義;故關於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究係適用於對何種標的物之執行?強制執行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無效是否絕對無效?所稱債權人之範圍又為如何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既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會台字第1206號
66.12.09
為同一標的物有兩個假處分登記存在於執行權利移轉登記時,法院與地政機關見解各異聲請統一解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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