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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75 則
函釋命中
工會會員大會涉及會員重要事項及勞動權益行使,經多次輔導仍屢次無法 召開,未達會員大會成會之法定要求者,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發文 114.03.14
收養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 「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除法院公函文書或村、里長證明等,合法收出 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輔以被收養人 同住一地址之證明等亦得認屬證明文件
發文 111.03.04
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 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 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10.03.1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辦理共有物分割,聲請調解、調處及法院判決等,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發文 104.02.26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2.07.25
依據工會法第 37 條,如工會會員人數不足(低於 30 人),而有規定之 情事時,主管機關自得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解散之
發文 101.08.16
員工因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經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僱 傭關係暫時存在,且已返回該公司繼續提供勞務,自應回復至終止勞動契 約前之當事人因員工身分加入工會之會員身分及因會員身分而經工會程序 取得之相關身分資格
發文 100.07.06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 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 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發文 100.05.30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遺產稅未繳清經移送強制執行者債權人無需代繳
發文 99.08.31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
發文 98.09.15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義
地政機關受理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登記案件,無就該利益相反之特定事件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義務
發文 98.09.01
七43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者其處分債權損益計算釋疑
發文 98.07.21
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且非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無98年修正本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 98.07.13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不動產,其間協議遺產分割已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毋庸再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發文 98.05.05
七42個人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課稅疑義
發文 97.10.09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
發文 97.07.21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 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 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 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七41個人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發文 96.07.16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發文 96.02.27
二58機關團體或事業以債權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中給付建築師事務所之鑑定費應依法扣繳
發文 95.07.31
徵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不得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
發文 9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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