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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5 筆:名稱 18・條文 177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4.16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9.17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89.04.1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07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07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2.01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97.09.15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8.26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預覽 ↗
最後修正 90.06.20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4.28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2.24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2.11.05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1.1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1.08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6.1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20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0.31
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預覽 ↗
最後修正 102.11.15
條文定位177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 條預覽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保護令,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核發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2 條預覽 ↗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3 條預覽 ↗
、警察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為聲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聲請人,並均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4 條預覽 ↗
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5 條預覽 ↗
五、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本作業程序所稱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6 條預覽 ↗
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變更。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7 條預覽 ↗
七、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載明傳送書狀頁數、傳送人或聯絡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回傳文件傳真號碼等項。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8 條預覽 ↗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9 條預覽 ↗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0 條預覽 ↗
十、法官如認聲請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請行為發生地、被害人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警察分局協助調查,警察人員應即速配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預覽 ↗
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提審抗告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預覽 ↗
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終結之提審案件提起之抗告,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審理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1 條預覽 ↗
一 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 民事事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未經法院以裁定禁止者。 3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 (二) 刑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 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3 條預覽 ↗
三 不得於開庭當日聲請閱卷,但有急迫之情形,經審判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4 條預覽 ↗
聲請閱卷流程 (一) 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 撰寫「閱卷聲請狀」載明所閱案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收發室窗口遞狀或郵寄本院。 2 等候承辦書記官
臺灣高等法院非律師身分聲請閱卷須知第 5 條預覽 ↗
聲請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或影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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