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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9 則
函釋命中
3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發文 112.11.02
2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文 108.09.11
連件申請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時,仍應分別計徵登記規費
發文 104.12.31
有關函詢國民住宅得否遺贈與非本國人1案
發文 100.12.30
一5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法申請酌給遺產中之不動產移轉時應參照遺贈相關規定報繳土增稅
發文 99.10.26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發文 98.04.06
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
發文 93.11.12
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 ,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是被繼承人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其遺產於無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時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繼承人,而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次按,民法 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此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財產相關之稅賦,依稅捐稽 徵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亦即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均負有繳納義務,而非按其應繼分之 比率,各別分擔(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2610 號判決參照)。復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 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按,依行 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 ,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處撤銷其 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 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 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度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行政執行處依移送機關提供之異議人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所載,形式上認為異議人對於第三人○○銀行○○○分行等金融機構 有存款債權,乃據以扣押執行,應無不合。異議人法定代理人劉○○如認 該存款係其所有,得依法循民事訴訟解決,尚非由異議人聲明異議所能救 濟。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發文 93.05.21
六35繼承日或贈與日在新修正之遺贈稅法及農發條例公布生效前之農地免稅案未作農用且未發單追繳者准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發文 89.10.30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居住滿二年」之計算
發文 85.10.21
關於國宅所有權人生前立遺囑,將國宅遺贈予其外甥,可否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視為贈與方式辦理疑義
發文 81.12.12
繼承人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所為之遺贈,於不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仍為有效
發文 80.04.01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發文 79.07.24
3繼承人得要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 71.06.21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
發文 67.05.31
二1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發文 60.08.19
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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