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令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
-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 商業銀行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銀行法第74條之1所定有價證券投資之規定
商業銀行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銀行法第74條之1所定有價證券投資之規定
-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條之1規定之令
-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104年6月30日生效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104年6月30日生效
- 十41生技新藥公司股東之技術股送存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課稅規定
十41生技新藥公司股東之技術股送存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課稅規定
-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一36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之令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之令
- 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 修正「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
修正「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
-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之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及第15條規定之令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訂定關於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自103年1月1日生效
訂定關於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承銷及自行買賣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承銷及自行買賣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有關證券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之令
有關證券商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之令
- 有關證券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其用途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其用途規定之令
- 保險業廉價購買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保險業廉價購買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 核釋97年度起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核釋97年度起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 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所稱「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應具備條件,及第6條第1項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自即日生效
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所稱「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應具備條件,及第6條第1項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自即日生效
- 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 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 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該業務應符合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該業務應符合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