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
退休金是指政府(含教育)機關或私人機構發給退休人員的酬金,以保障他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與開支需要,並激勵員工能於在職期間認真工作。另因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年齡、服務年數)的不同,退休金種類可分為按月給付的「月退休金」、一次發給的「一次退休金」、兼領2分之1的一次退休金與2分之1的月退休金。目前我國退休金相關法律主要有「勞工退休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房地合一稅
我國自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因此,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
執行業務所得
1. 舉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二類)。 2. 舉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二類)。
原處分主義
主要是針對課稅處分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即為了使課稅紛爭一次解決,受有課稅處分的受處分人,如果對於該課稅處分不服,依法經復查(由原處分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及訴願(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程序後,仍不服時,是以該課稅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三者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共同爭執對象,也就是在行政訴訟上是將該3個處分視為1個統一的行政決定,使其一併接受行政法院審查,如行政法院認為人民主張有理由時,係將三者一併撤銷或變更。與原處分主義相對的是裁決主義,其認為在行政訴訟中所得爭執及請求撤銷的對象只是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不及於最初的課稅處分。 例如: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新臺幣予300萬元的處分不服,提起的復查及訴願,均遭決定駁回,就是都維持原課稅處分的認定,人民可以該課稅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作為共同爭執對象,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將該三者均予以撤銷。
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可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綜合所得稅制,也就是必須將各類所得合併加總以計算稅基。而「分離課稅」是指不用將該部分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為併入綜合所得後合併申報計算,並可按股利總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且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二為將股利所得適用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適用稅率30%以上或股利所得占比較高者,選用股利所得分離計稅的方式,可以節稅。
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未繳納時,依法所另應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滯納金並非利息,而是一種促使債務人準時給付的壓力措施。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稅法上規定直接負擔繳納稅捐義務的人。 例如: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的人,就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
程序法
程序法是相對於實體法之用語。程序法是規範個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亦即規定法院、行政機關或國家公務員如何進行各種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實證法。因此,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係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實體法則為民法、刑法、所得稅法等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107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3 號
為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必要,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 及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准許免提供擔保,將甲公司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經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後(下稱原裁定),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嗣甲公司申請復查,經 106 年 12 月 2 日復查決定變更核定其他收入及利息支出,稅捐機關再於同年月 7 日作成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註銷甲公司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部稅額,及於 107 年 1 月間,以函文撤回對甲公司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另財政部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以函文解除甲公司代表人限制出境。甲公司乃主張已無欠稅,並無隱匿或移轉財產,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問抗告有無理由?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八
則關於 A 公司對因同一漏稅事實而遭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處分不服而另提起之撤銷訴訟,A 公司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主張 B 有仲介勞務之事實,受訴法院應如何判斷?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
嗣稅捐稽徵機關依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規定,於 99 年 9 月 2 日按短扣稅款於限期內及未於限期內補繳補報金額,對甲分別處 1 倍及 2 倍罰鍰(下稱原處分)。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於 100 年 10 月間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繫屬中,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相關規定增修;則行政法院對本件罰鍰處分,是否應適用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45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將甲於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中所支付金額、命服之勞務,於稅捐稽徵機關處罰內扣抵之?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財政部就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前段,關於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所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 5、6 點,有無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各級行政法院 92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 則
原告不服,主張系爭房屋租予該醫學會,該會亦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且被告所設算之租金收入顯然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74)廳民二字第 220 號
由於租約仍然有效,破產管理人依約收取租金,並依所得稅法扣繳租金所得稅年經八個多月,稅捐稽征處函知破產管理人如未繳納租賃業之營業稅擬課征營業稅並補罰,稅捐處有無法律依據?
(72)廳民三字第 0860 號
公證人應如何辦理 ? 說明:自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修正後,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後,各公司接受稅務機關之通知,就其營業所等使用之房屋,係無償向他人借用者,應依規定偕同證人赴公證處請求公證,經查其中有許多貸與人 (即房屋所有人) 即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本人者,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董事或董事長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而有限公司可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其章程中亦無特別規定,另外又無其他適用條文,究應如何辦理,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