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復
申復」是一種訴願先行程序,沒有經過「申復」就不能提起訴願;所得稅法第84條的「申復」,則是納稅義務人可以於一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陳明是因何種正當理由而不能按時到達備詢。所以,「申復」的實際意涵,仍須視個別法律規定之內容而定。
殷實
避免被告拖延或逃避刑罰。 所得稅法條文亦有使用「殷實」二字,是規範主管機關基於一定的要件對納稅義務人聲請假扣押時,納稅義務人得覓具殷實商保,亦即找到具有一定財產上資力的人提供財產保證,可聲請撤銷或免於財產遭假扣押。
滯納金
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
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實體法則為民法、刑法、所得稅法等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洗錢罪
洗錢罪規定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又所謂「特定犯罪所得」,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犯前述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假扣押
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遺產稅
即可能發生對同一原因事實重複課稅之問題,故依所得稅法乃特別規定為免稅所得。
退休金
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107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3 號
為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必要,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 及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准許免提供擔保,將甲公司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經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後(下稱原裁定),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嗣甲公司申請復查,經 106 年 12 月 2 日復查決定變更核定其他收入及利息支出,稅捐機關再於同年月 7 日作成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註銷甲公司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部稅額,及於 107 年 1 月間,以函文撤回對甲公司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另財政部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以函文解除甲公司代表人限制出境。甲公司乃主張已無欠稅,並無隱匿或移轉財產,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問抗告有無理由?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八
則關於 A 公司對因同一漏稅事實而遭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處分不服而另提起之撤銷訴訟,A 公司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主張 B 有仲介勞務之事實,受訴法院應如何判斷?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
嗣稅捐稽徵機關依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規定,於 99 年 9 月 2 日按短扣稅款於限期內及未於限期內補繳補報金額,對甲分別處 1 倍及 2 倍罰鍰(下稱原處分)。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於 100 年 10 月間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繫屬中,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相關規定增修;則行政法院對本件罰鍰處分,是否應適用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45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將甲於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中所支付金額、命服之勞務,於稅捐稽徵機關處罰內扣抵之?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財政部就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前段,關於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所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 5、6 點,有無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各級行政法院 92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 則
原告不服,主張系爭房屋租予該醫學會,該會亦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且被告所設算之租金收入顯然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74)廳民二字第 220 號
由於租約仍然有效,破產管理人依約收取租金,並依所得稅法扣繳租金所得稅年經八個多月,稅捐稽征處函知破產管理人如未繳納租賃業之營業稅擬課征營業稅並補罰,稅捐處有無法律依據?
(72)廳民三字第 0860 號
公證人應如何辦理 ? 說明:自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修正後,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後,各公司接受稅務機關之通知,就其營業所等使用之房屋,係無償向他人借用者,應依規定偕同證人赴公證處請求公證,經查其中有許多貸與人 (即房屋所有人) 即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本人者,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董事或董事長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而有限公司可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其章程中亦無特別規定,另外又無其他適用條文,究應如何辦理,不無疑義。
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 1026 號
應處以查獲物時查獲現值三倍以下之罰鍰。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漏短報應課稅所得額,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類此應處若干「倍」罰鍰之規定,於稅法中恆所常見。惟所謂「倍」字,究係指連同現值或漏稅額計算,加倍處罰 ? (例現值為一百元,處罰一倍則為二百元) ,或不適用漏稅額計算,即於漏稅額之外處以一個漏稅額之罰鍰 ? (如上例,即罰鍰為一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