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令: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
一、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之規定。
- 財政部令: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
一、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 七52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
七52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 1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申報時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
1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申報時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規定
-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因本(101)年度適逢農曆春節假期,致未能於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紀錄資料,是否得類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延長申報期限一案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26288號函
函詢公私場所因本(101) 年度適逢農曆春節假期,致未能於 1 月底前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紀錄資料,是否得類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延長 申報期限一案,請查照。
-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 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屬政府贈與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092953號函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 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屬政府贈與
- 配合99年6月15日所得稅法修正99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
配合99年6月15日所得稅法修正99年度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 核釋98年4月22日所得稅法修正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322220號令
核釋98年4月22日所得稅法修正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 2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48590號令
2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70508568號函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
-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函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0418200號函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獲配股利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0517號令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獲配股利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
- 於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生效前死亡而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0181號函
於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生效前死亡而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
-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營業人如未辦登記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51895736號函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營業人如未辦登記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790640276號函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及核定之意義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36314號函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及核定之意義
- 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財稅1第71082號令
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
-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未辦登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函釋財政部85.2.14.台財稅第851895736號函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未辦登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函釋財政部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 核釋98年4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函釋財政部
核釋98年4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函釋財政部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
-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函釋財政部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函釋財政部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
-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函釋財政部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 2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函釋財政部
2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租稅規避
租稅規避是納稅義務人為追求租稅利益,就租稅事宜事先所做規劃的一種行為,與同屬於租稅規劃行為的「合法節稅」、「逃漏稅捐」相近似但又有所不同。租稅規避是指納稅義務人基於規避稅法規定的意圖,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的法形式(交易形式),卻以選擇與此不同的迂迴行為或多階段行為或其他異常的法形式,來達成與選擇通常的法形式的情形基本上同一的經濟上效果,而同時減輕或排除與通常的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上負擔,也就是以投機取巧的方法鑽法律漏洞,迴避課稅要件的行為。例如,父親已知農地將被徵收,馬上將該地贈與子女,後來由其子女領取地價補償費的抵價權利,藉由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農地,使子女實際取得領取地價補償費的抵價權利,以此方式規避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意旨)。至於逃漏稅捐則是隱匿應課稅的行為,例如公司有銷貨事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收入。 租稅規避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稅捐稽徵機關得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來解釋法律,不只從納稅義務人交易形式的表面來觀察是否已符合課稅要件,進而依調整確定正確稅額。不過,這時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參照)。
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未繳納時,依法所另應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滯納金並非利息,而是一種促使債務人準時給付的壓力措施。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
原處分主義
主要是針對課稅處分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即為了使課稅紛爭一次解決,受有課稅處分的受處分人,如果對於該課稅處分不服,依法經復查(由原處分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及訴願(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程序後,仍不服時,是以該課稅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三者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共同爭執對象,也就是在行政訴訟上是將該3個處分視為1個統一的行政決定,使其一併接受行政法院審查,如行政法院認為人民主張有理由時,係將三者一併撤銷或變更。與原處分主義相對的是裁決主義,其認為在行政訴訟中所得爭執及請求撤銷的對象只是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不及於最初的課稅處分。 例如: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新臺幣予300萬元的處分不服,提起的復查及訴願,均遭決定駁回,就是都維持原課稅處分的認定,人民可以該課稅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作為共同爭執對象,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將該三者均予以撤銷。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是扣除額(參見扣除額之法律名詞解釋)中之一種,該項目及金額上限都是法定,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可知,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納稅人可以檢附單據,一一列舉出上開項目來申報扣除,並依其性質受到法定額度的限制。
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營利事業總機構設於中華民國,須合併中華民國境內、外營利事業所得,政府會進行課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反之,如果營利事業總機構不設於中華民國,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也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3條參照)。
申復
「申復」一詞在我國法律中使用廣泛,意義、性質也不盡相同。例如:藥事法第99條之1的「申復」是一種訴願先行程序,沒有經過「申復」就不能提起訴願;所得稅法第84條的「申復」,則是納稅義務人可以於一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陳明是因何種正當理由而不能按時到達備詢。所以,「申復」的實際意涵,仍須視個別法律規定之內容而定。
納稅義務人
稅法上規定直接負擔繳納稅捐義務的人。 例如: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的人,就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應依法繳納之稅。又因繼承已課徵遺產稅,如再就繼承人徵收所得稅,即可能發生對同一原因事實重複課稅之問題,故依所得稅法乃特別規定為免稅所得。
殷實
解釋一:「殷實」的字意為「富裕」、「充足」;法條用語使用「殷實」二字,多半出現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對被告命「具保」的相關規範裡,以透過具有相當財力或資力之人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的方式,確保將來被告能準時到場參與訴訟程序,避免被告拖延或逃避刑罰。 所得稅法條文亦有使用「殷實」二字,是規範主管機關基於一定的要件對納稅義務人聲請假扣押時,納稅義務人得覓具殷實商保,亦即找到具有一定財產上資力的人提供財產保證,可聲請撤銷或免於財產遭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