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三、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A04、A09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而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A04、A09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
㈢洗錢財物部分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本案與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均屬故意犯罪,且被告另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此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
四、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肆、沒收部分:一、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沒收(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前揭規定雖係於被告行為後始行生效者,惟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本件被告之羈押必要性猶在。
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本件被告之羈押必要性猶在。
且被告自陳除本案外,尚有多次提領行為,依此可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為馬來西亞籍,本次係以觀光名義入境,在台灣並無任何固定居住處,亦無長期居留之權限,若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恐將有逃
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情,本院認為對被告採羈押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認被告許瑞足、許義鑫均有羈押之必要
」上開規定已明文列舉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情形,乃係考量若有上開規定所列舉之各款情形,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而人身自由可能將受到拘束,或因案在監或在押而人身自由已受到拘束
經衡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羈押仍屬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