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二人之上開行為,侵害配偶權或基於配偶身分之法律上利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為無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二人之上開行為,侵害配偶權或基於配偶身分之法律上利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為無理由。
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
而所謂侵害配偶權主要係指對配偶權中忠實義務的侵害,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發生不正常之交往,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之行為,實務及學說均認為侵害配偶權係對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侵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業已超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是如非配偶之人愛上他人之配偶而無其他不法行為時,此時於認定是否侵害配偶權,自應審慎為之。
又林佩佩對邱惠雯、楊雙彰以共同侵害配偶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以楊雙彰、邱惠雯趁林佩佩出國期間,公開出雙入對,客觀上足以使第三人議論林佩佩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夠成侵害配偶權
惟學者認為該條項係以父母親權遭侵害、配偶權遭侵害等身分法益受有侵害為限。本件兩造單純互毆行為如何導致原告基於父身份法益受到侵害?情節如何重大?
若依被告郭俊沛之主張,必須要已婚之配偶構成通姦罪,才會滿足侵害配偶權之要件,那麼,所有紅杏出牆的情形中,若行為人是以口交、肛交等模式進行,因現行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
應認被告與李茂林間前揭交往行為,侵害原告身為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原告婚姻制度下與配偶李茂林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
是如非配偶之人愛上他人之配偶而無其他不法行為時,此時於認定是否侵害配偶權,自應審慎為之。
惟查,依照前述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相姦行為為限。
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對於本件被告2人外遇、共同侵害配偶權情事,兩造家人均早已知悉,被告梁鈞安不僅向其家人坦承有婚外情事,其父母亦清楚被告梁鈞安外遇之舉只會帶給雙方痛苦,甚至還協助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猶足以夠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