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已給付戈雷公司保險金5萬9,902元之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在給付5萬9,902元範圍內,得代位行使戈雷公司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嗣原告將系爭客車之殘體予以出售而取得價金5萬5,000元,因此,經扣除系爭客車之殘體價金5萬5,000元後,原告尚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壽險契約所生債權。」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訴。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2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依民法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2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原告取得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
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