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39條、第16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1
四、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39條、第16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1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2.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固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系爭保單主約均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立法理由可知,系爭保單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求償,請求被告應給付3,2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5日(本院卷第107至111頁)起至清償日
爰依侵權行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然資產表內編號3南山人壽解約金部分因未達保險法第123條之1可扣押標準,依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不列入清算財團,合先敘明。
爰依侵權行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從而,被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634條及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上訴人再給付154萬6,839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89,151元,其中板金29,972元、烤漆84,222元、零件74,957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保險法第34條定有明文。
則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原告保車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代位行使詹馥嘉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伊向被告申請失能給付,惟被告於113年6月28日函覆拒絕理賠,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則勞工因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事由時,應可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依保險法第107條、第110條規定,數人為受益人時,各自享有獨立之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若欲拒絶給付,必須逐一通知所有受益人。
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而修復系爭車輛,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尚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業依保險契約賠付B車之必要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14175元(其中工資費用:19000元,塗裝費用:17000元,零件費用:178175元),並依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