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
㈣本件應扣除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⒈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㈣本件應扣除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⒈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六、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債務人李美如目前無所得,亦無財產,且患有直腸癌、心血管方面疾病而需長期接受治療,顯已陷無謀生能力,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壽險保單,為李美如賴以為生之財產,且為李美如罹癌後生活上所必需者,依保險法及法院
㈣而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
保險人通知並查證屬實後,原告即賠付必要修復費用鈑金費用新臺幣3萬3603元、烤漆費用4萬4806元,零件費用18萬7407元,維修費用總計26萬5816元,原告並同時依保險法第
原告本於保險責任已賠付修理費用,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利等語。
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與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等語。
,因有上開保險法修正,有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限制,自應由執行法院依已生效修正之保險法規定,就系爭保單之扣押或強制執行,再重新檢視其所為執行之範圍。
而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
又執行法院就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
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為第二類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可於職業工會投保之規定。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9,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4,2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5,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2,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保險法第64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3,300元,及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