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132號民事判決
約理賠完峻,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約理賠完峻,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4,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42,7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2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3,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1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本件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代位行使訴外人黃崧芫對被告之請求權,經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具狀聲請本院對黃崧芫告知訴訟,本院以114年
蓋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保險契約為其基礎;至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此實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是其二者之賠償範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附約及保險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蓋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保險契約為其基礎;至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此實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是其二者之賠償範圍
蓋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保險契約為其基礎;至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此實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是其二者之賠償範圍
,原告於112年8月22日依團體傷害保險契約向被告申請失能保險金,被告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原告,然依保險法第65條之規定,傷害保險所涉失能保險金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得為
蓋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保險契約為其基礎;至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此實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是其二者之賠償範圍
爰依侵權行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㈣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估價修理,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4,790元(工資6,062元、塗裝7,774元、零件20,954元),經陳鳯英向原告辦理出險,原告已悉數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則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原告保車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代位行使超美食品行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則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原告保車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代位行使劉秀娥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