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5年度屏簡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丁車),造成乙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0,702元(零件費用215,027元、工資費用85,675元),爰依保險法第
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丁車),造成乙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0,702元(零件費用215,027元、工資費用85,675元),爰依保險法第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下稱本件事故),致乙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1,296元(零件費用20,921元、工資費用2,785元、烤漆費用7,590元),爰依保險法第
系爭車輛經修復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72,400元(含工資71,400元、零件401,000元),原告並已依約全數理賠完畢,故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上揭損失之代位權
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24,804元(含零件費用13,564元、工資費用11,24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㈢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
123條之1第1項數額而不得扣押,另2張為健康保險保單,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均不予列入清算財團,是聲請人雖於聲請清算及清算程序
理由要領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
理由要領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
再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理由要領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
則原告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2萬8,939元。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鄧文聰(下稱受刑人)前因保險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億元;4年;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
㈣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原告車輛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修理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5,88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
㈣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文規定,則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依該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範圍內
四、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亦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系爭車輛為原告承保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和運公司)所有,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萬7,960元將其修復,完成理賠,依保險法第
㈡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