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判決
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1,008元、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3,334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1,008元、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3,334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名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4元、9,114元、9,114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㈣、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⒈不論於保險法上直接制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契約性質是否妥適,依部份立法委員提出保險法第177條修正提案彙整及提案表說明内容即可知悉,目前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
㈣、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⒈不論於保險法上直接制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契約性質是否妥適,依部份立法委員提出保險法第177條修正提案彙整及提案表說明内容即可知悉,目前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
㈤、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不論於保險法上直接制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契约性質是否妥適,依部份立法委員提出保險法第177條修正提案彙整及提案表說明内容即可知悉,目前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
上訴人於110年8月31日函請被上訴人研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相關規定,並請求被上訴人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返還上訴人溢納之保險費,經被上訴人以110年9月15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⒈不論於保險法上直接制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契約性質是否妥適,依部份立法委員提出保險法第177條修正提案彙整及提案表說明内容即可知悉,目前保險實務上承攬契約為多數
(三)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4.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⑶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7條規定授權所訂定之系爭管理規則,係為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而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該規則既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工資費用新臺幣711元、烤漆費用6920元,零件費用5300元,維修費用總計1萬2931元,原告即賠付必要修復費用1萬2931,原告並同時依保險法第
斟酌是否符合上開保險法修正規定意旨。
再按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亦有規定。
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需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0,857元(全部是工資),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90,2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㈡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按為維繫保戶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避免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明定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69,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