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59號原告陳雅弦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85條第1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與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㈡林龍杰因系爭車輛失竊,而向原告申請保險理賠,原告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林龍杰系爭車輛價值1,935,000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權。
135-4條但書情形3(全球人壽)國華人壽好運年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DR049596吳昕淳蔣建元5萬6,881元第211頁主約有醫療、健康險之性質,有附加醫療險、健康險,有繼續性給付,無保險法第
不慎與原告所承保潘泙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保車)發生碰撞,致系爭保車受損,經送修而由原告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0元(零件19,056元、工資944元),爰依保險法第
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2,398元(包括零件7,098元、塗裝20,300元及工資5,000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取得代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132元,及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對南山人壽核發扣押之執行命令,經南山人壽函稱『已就編號Z000000000號保單預估解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72元之有效保單,予以扣押;而編號Z000000000號保單則低於保險法
⑵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即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又查,聲請人名下有1輛機車,聲請人自陳現值約新臺幣(下同)60,000元,其名下另有元大人壽保險解約金272,796元,而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
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五)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