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為此,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為此,依侵權行為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賠付死亡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查本件被告係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而肇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萬167元,及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上訴人如數賠償其理賠金額本息等語。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108年出廠之機車一輛,雖有國泰、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但解約金均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T-Road
AQU-2803汽車之車體損失險,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70,560元(工資43,830元、零件26,730元),扣除零件折舊費用22,275元後,為48,285元,爰依保險法第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實際上為醫療保單,倘主契約之壽險遭解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故系爭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9條之
原告承保BCJ-8623汽車之車體損失險,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41,055元,扣除零件累計折舊後,為17,029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
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7,945元(板金拆裝費用3,200元、塗裝費用5,700元、零件9,045元),原告已悉數賠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
原告承保BFC-5156汽車之車體損失險,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88,400元,扣除零件累計折舊後,為25,40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
司(下稱○○公司)所有,由訴外人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交通事故),其理賠修車費用新台幣(下同)22萬4,933元後,依保險法第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449,74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
三、經查,反訴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本件反訴之提起(見本院卷第70頁),而本訴為反訴被告主張反訴原告駕駛A車因過失撞壞其所承保B車之事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84條第1
並已依照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266,120元(工資22,400元、烤漆21,330元、零件222,390元),扣除零件折舊費用27,799元後,為238,321元,爰依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