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判決
,依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前揭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均非屬清算財團,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依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前揭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均非屬清算財團,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㈣關於H基金部分,何文瑛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向包含伊等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招攬H基金,致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關於CICA保單部分,涉犯保險法第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項、第16條第1項前段、第18條定有明文。
綜酌系爭保單係經上訴人公開招標,及被上訴人之報價單、系爭保單所載ABB101特別不保事項附加條款(下稱ABB101條款)約定內容及文義等情,堪認ABB101條款並非保險法第66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謝明勳並非無照駕駛系爭A車,且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原告駕駛系爭B車因起步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且被告已於賠付被保險人洪金玉相關修復費用共計2萬1,700元後,依保險法第
又查,聲請人名下有1張凱基人壽保單,保險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76,818元,因高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金額,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又查,聲請人現仍任職於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解釋及其理由書雖另揭示: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合計192,824元(三)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該法規定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該解釋及其理由書雖另揭示: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
該解釋及其理由書雖另揭示: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該解釋及其理由書雖另揭示: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
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況依系爭保約第1條約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被告依約應理賠。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5、另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名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397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701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原告保車經送修,修復費用為28,269元(含工資3,933元、烤漆10,907元、零件13,429元),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理賠,故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
合計950,649元(三)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該法規定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