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多個時間點,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之面貌照片及個人資料上傳至網路社群,並加註侮辱、貶抑性文字,散布於公開社群平台,涉及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多個時間點,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之面貌照片及個人資料上傳至網路社群,並加註侮辱、貶抑性文字,散布於公開社群平台,涉及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陳秀汝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意眞(涉嫌妨害秩序、公然侮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於拍打車窗玻璃同時,公然辱罵告訴人「幹你娘(台語)」、「死白癡(國語)」等語(下合稱本案侮辱言語),致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20時45分許,在其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所在之公寓內樓梯間,因故與鄰居即原告、訴外人陳沛萱夫婦發生爭執,遂基於公然侮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20時45分許,在其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所在之公寓內樓梯間,因故與鄰居即原告、訴外人謝佳諫夫婦發生爭執,遂基於公然侮辱
被騙懶覺是不是啦」、「打你沒有懶覺剛好」等語,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A03友人A04位在彰化縣○○鄉○○街00號三合院前,打開客廳門,手持短槍、長槍各1支(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站在門口處,以槍口指著在客廳內之A03,對之怒罵「幹你娘」等語(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㈣精神慰撫金30萬元:洪○○所為系爭丟擲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復以系爭辱罵行為公然侮辱原告,前揭行為屬嚴重之身體傷害或言語侮辱,均致原告身心飽受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惟所謂公然侮辱係指無端謾罵而言,亦即視行為人所使用之言詞是否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所為,而名譽有無受侵害,則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又被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意思,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前揭言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其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頁),
(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
特別是,原告亦曾分別對被告提出侵入住宅、竊佔、毀損、恐嚇、公然侮辱、強制、妨害秘密等告訴,而分別經臺中地檢署檢署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543、17198、33690
㈥精神慰撫金6萬元:被告於114年3月19日在公眾場合對原告以不堪入耳之言語對原告為公然侮辱,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故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核被告賴思沂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起訴意旨認傷害、公然侮辱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