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之前被告母親乙○○有對我公然侮辱跟毀損,是被告說我性騷擾他之後乙○○就來罵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4至109頁)。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孔林佑儒因不滿告訴人陳怡雯、陳怡安、相宣亦於其所經營之「.jpgCoffee」咖啡廳Google評論評論,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違反個
月29日6時58分許,至被告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夯籠包」餐飲店購買小籠包,被告因不滿原告盛裝醬料方式而發生口角,於原告步出店門口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號前時,因與原告陳素珍駕駛之原告威廣騰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威廣騰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系爭汽車車體受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年7月3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内,因不滿無法領取訴訟文書,明知原告三人為身著製服之服勤員警,竟基於侮辱公務員與公然侮辱之犯意
李文忠、高茂順(以上2人公然侮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蔡永進、簡良純現均係法務部○○○○○○○受刑人,於1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嘉義監獄第九餐廳前,蔡永進與簡良純因熨斗溫度發生口角
㈡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04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下稱系爭刑案)。
至告訴人莊錦德另指稱被告雷進忠與其發生衝突過程中,曾向其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告訴人雷進忠亦指訴被告莊錦德與其發生衝突過程中,曾向其辱罵「幹你娘」等語,均涉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因本件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犯
不另為無罪諭知: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在告訴人於110年11月3日之公開貼文(附告訴人照片)下方留言:「好假掰」等語,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
又該罪之成立,並無如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須以「公然」為要件,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所稱「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自然反應,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查被告所犯上開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被告自始係基於教訓、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犯罪目的而為傷害與公然侮辱之犯行,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