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部分不得上訴。傷害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公然侮辱部分不得上訴。傷害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而當時正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蘇澳派出所偵訊區,對陳彥齊出言侮辱稱:「幹你娘機巴」等語,足以貶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彥齊之人格與社會評價辱罵(公然侮辱部分
被告在庭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卷第72至73頁),本院審酌卷內證據,足認原告主張被告以不雅言語公然侮辱原告等情為真。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登報公開澄清誹謗及公然侮辱之事,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
五、按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主文業已明示: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營小字第239號原告李婕菻被告陳麗憶上列原告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另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
書記官陳予盼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01公然侮辱
年月00日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工具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可任意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小琉球聯盟」社團網頁,除以其名義傳送抒發心情之文字訊息外(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其於民國112年4月22日上午6時36分許,因欲碰觸原告放置於臺灣鐵路三塊厝站(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充電區之物品,雙方遂發生口角衝突,詎被告竟基於強制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
並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本件被告既對原告為上開公然侮辱之言語,破壞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司合租系爭大樓3樓作辦公之用,系爭大樓於111年3月7日18時許警鈴大響,謝銘仁深恐祝融肆虐,遂持手機逐層查訪,巡至一樓大廳時,林煜城竟不滿謝銘仁持手機拍攝,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又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