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等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本件犯後又否認犯行,未與趙德龍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亦有未當。
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等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本件犯後又否認犯行,未與趙德龍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亦有未當。
告訴人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棟柱代理人胡盈州律師史慧玲律師被告鍾宛諭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行為人言論若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
劉元智自訴代理人杜中平律師徐頌雅律師歐陽漢菁律師被告楊欽亮選任辯護人林旭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松德因妨害名譽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義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睿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6428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麗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案發時在同一監獄舍房服刑,因生活作息上之細故,致生一時偶發性口角糾紛,被告對告訴人所施以公然侮辱及恐嚇言語之情節尚非重大;被告前有妨害名譽、恐嚇等多項犯罪前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7號,中華民國
⒊再者,兩造間因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亦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亦據被告提出111年度偵字第599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
告陳東城被告吳明峰訴訟代理人廖偉真律師複代理人方興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上字第71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9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龍水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15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
本件被告陳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