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30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洪廷翰代理人朱駿宏律師被告胡益進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30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洪廷翰代理人朱駿宏律師被告胡益進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被上訴人前對上訴人上開行為,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訴人涉犯行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為由,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1005號提起公訴,嗣經原審刑事庭以
原告亦未正式提供勞務予被告之情況下,即訴請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曹忠智因主觀認定原告無端興訟,故以前開言詞質疑原告之提訟動機,並非無端,縱用詞遣字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難認構成妨害名譽
又上訴人於同年9月17日至被上訴人○○住處探望未成年子女時,因被上訴人父親質問其為何辱罵被上訴人「去給別人幹」時,上訴人竟誣指被上訴人父親以「去給別人幹」辱罵,並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被告已對原告之前配偶史偉民提出刑事跟縱騷擾及妨害名譽之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1507號偵查起訴在案。
⑵再者,就系爭言論②是否屬於刑事妨害名譽部分,亦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438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原告不服聲請再議,復經台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羅美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㈣就被告A○○、己○○、宇○○、巳○○被訴恐嚇告訴人子○○之部分:告訴人子○○於警詢時證稱:我今天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跟妨害名譽案件到派出所報案。
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妨害名譽案件受理(下稱前案)。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41號原告劉又禎訴訟代理人翁偉倫律師江苡銘律師被告邱智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0號原告楊宗育訴訟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被告彭建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鍾德(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建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張慶林被告簡宏平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鍾智文被告簡宏平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劉又禎訴訟代理人翁偉倫律師江苡銘律師被告游志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原告簡宏平訴訟代理人張雯婷律師徐宗賢律師被告鍾智文張慶林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炳桂因犯妨害名譽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雍鈞選任辯護人施立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