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坤宥告訴被告龔顯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坤宥告訴被告龔顯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經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之妨害名譽案件,現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王筠喬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楊家昌被告陳惠美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松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3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愛選任辯護人陳瑾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書記官吳秋慧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侵占侵占宣告刑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妨害名譽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據提出妨害名譽罪及公然侮辱罪事實影像檔、妨害名譽罪及公然侮辱罪事實譯文檔、醫生診斷證明及病歷表、照片11禎等件為證,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妨害名譽行為,致使原告精神痛苦,故請求慰撫金100,000元,本院爰審酌原告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自由業、月收入約3萬元,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被告為國小畢業
㈢原告業就本案事由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向被告機關函徵相關資料時,旨案發生日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業經系統自動覆蓋,被告已無從調閱,縱監視器錄影畫面尚能調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惠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原告黃建強被告黃種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1.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關於妨害名譽與毀損物品(不起訴)部分。2.非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69號檢察官起訴範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維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前述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