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
再審聲請意旨所指「原裁定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
再審聲請意旨所指「原裁定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
⒉檢察官於第一審就被告犯行具體求處無期徒刑,被告之犯罪情節亦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亦無相當於該等例示情狀之其他情形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刑法第309條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僅係純然以侮辱性字眼抒發對告訴人之不滿,無關文學藝術等表現形式,亦無其餘正面價值,自難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率認被告此部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該權能享有之主體為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並非賦予人民公法上請求權,而謂人民得請求法院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且由本件聲明異議狀之全旨觀之,亦可見其聲明異議之理由係認上開確定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憲法法庭
至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得聲請撤銷、變更等聲明不服之權利規定,雖因非屬前揭憲法法庭判決審查之法規範範圍,而未能合併審理。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
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前開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是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公然侮辱要件無訛(憲法法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尚難遽謂系爭訊息係屬侵害原告名譽或人格權之不法行為。
惟查: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