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末衡諸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危害之程度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為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
末衡諸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危害之程度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為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
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將全國性戶役政資料介接給11個公務機關,又未有指定資安專人維護戶役政系統之資訊安全,導致原告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事發後亦未接獲被告之通知或警示,違反憲法第
參與法庭活動者實施錄音或錄影之主要目的在於輔助筆錄製作,顯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
另衡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犯罪傾向、人格特性,進而綜合評價受刑人所受之矯正必要性、受刑人之恤刑利益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可能性,併斟酌憲法所要求之責罰相當及比例原則等一
如以系爭規定保護個人之名譽感情,不僅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亦難免誘使被害人逕自提起告訴,以刑逼民,致生檢察機關及刑事法院之過度負擔(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參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者。
又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是否發生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8點第6款規定之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停止進行之事由,應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進行。
按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的團結權,其範圍涵蓋積極團結權及消極團結權,亦即人民有加入或不加入團體之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
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或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㈤本案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無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之適用: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均為被告2人辯護稱:就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請依憲法法庭
「救急」制度,用以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人民「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而逮捕、拘禁機關應於受聲請後之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法院審查時,憲法保障人民得
、攻擊原告,又因原告並非公眾人物,其是否有介入被告吳○萱與張淮哲之感情,核係屬涉及其個人私德範疇,難認與一般公共事務之公共利益有關,則揆諸上開所述及參照憲法法庭
註1:適時審判請求權係立基於憲法上國民主權原理其所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
538條之規定,且系爭新增備註條文中要求租約公證部分,係僅供相對人存查,並為避免社區中部分區分所有建物頻繁出租予短期租客導致社區流為旅館化之弊,屬合理管制措施,亦無違反憲法保障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
至於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審酌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衡情即無縱宣告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或抵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之情形
一有責配偶,惟若該個案顯然過苛,則應求其衡平,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範疇內(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