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惟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惟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仍須視被告魏德恆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而定。
黃耀全於本案社區擔任保全人員期間,曾與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於本案社區管理室發生衝突,黃耀全指稱遭原告推倒受傷而提出傷害罪告訴,嗣經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器光碟後認為原告係基於正當防衛而將黃耀全推離
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
被告:那是正當防衛啊。」
㈥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以及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㈢被告雖主張管委會張貼賈象文通緝公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賈象文之隱私權,故其所為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要件。
是認被告A03係出於正當防衛而以勒頸方式妨礙告訴人余乘安之行動自由,尚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而阻卻其行為之違法。
是認被告A04係出於正當防衛而以勒頸方式妨礙告訴人余乘安之行動自由,尚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而阻卻其行為之違法。
至聲明異議人另於警詢時辯稱有動手,但是為了自衛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惟本件衝突係聲明異議人事後追車所挑起,難認聲明異議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或有不免一併為上開監視器所攝錄之可能,惟從其攝錄角度及範圍、裝設地點等情,其個人隱私權益非已然處於明顯受到侵害而有立即除去該危害之必要,要難認有何現在不法侵害之狀態存在,被告無構成正當防衛之可
惟所謂「行為不罰」,係指除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之事由,如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行為,及具有阻卻責任性之事由,如未滿14歲之人與心神喪失人之行為
㈢被告為取回個人手機財產,依當時緊急情況而不得已與原告發生拉扯衝突,被告為保護個人財產所採取之行為並未逾一般人生活經驗之比例原則,且被告行使民法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權,
(四)被告3人雖以前詞置辯,惟其等相互傷害、毀損之犯罪事實,已經其等各自指證歷歷並有監視器畫面可佐,又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
由於我還有對本案貨車司機根據高檢署說他不可能靠右行駛的這種違法的行駛情況,還說曾是正當防衛的說法,因此仍是不起訴駁回,我再議聲請的部分提起自訴,請法官斟酌一下現場實際的情況再作判決
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
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而防衛過當,亦以有防衛權為前提;若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
㈡告訴人暨被告蔡文貴警詢中之陳述待證事實:⒈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先拿保溫瓶砸我,我只能正當防衛,徒手反擊幾下等語。
,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被告既為先行出手攻擊之一方,實難認其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自無從依刑法第23條前段正當防衛規定阻卻違法。是認被告上開主張顯屬卸責之詞,為無理由,難以憑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