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161號民事判決
被告自不得主張構成正當防衛而免責。且本件既無法認定原告有傷害被告之行為,則被告辯稱原告亦與有過失,法院應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等情,亦非有據。
被告自不得主張構成正當防衛而免責。且本件既無法認定原告有傷害被告之行為,則被告辯稱原告亦與有過失,法院應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等情,亦非有據。
,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㈣被告於系爭會議中揮拳毆打原告是否係出於正當防衛?是否得依法不負賠償之責或減輕賠償責任?
),從而被告是否確有遭告訴人傷害之行為等,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是被告空言辯稱係告訴人先傷害,其係出於防衛方傷害告訴人乙節,顯係畏罪情虛之詞,所主張正當防衛即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被告對告訴人張正昌所為之傷害犯行,並非排除現時侵害而實施之正當防衛行為,換言之,案發當下,告訴人並未有主動傷害被告之行為,此外告訴人之傷勢,復有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兩
其應係因證人彭芳之故與告訴人有所糾紛,因而持掍棒毆打告訴人乙節堪以認定,從而,自難認為被告之行為得適用正當防衛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㈡按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被害人之加害與否,尚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加以防衛,即與刑法正當防衛要件不符
,原審判決僅泛稱被告是正當防衛,未提出充分說理。
二、上訴人即被告石雪梅(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未咬傷告訴人,不知告訴人傷勢何來,其行為係屬正當防衛云云。
,只是甲○○一個人比較吃虧等語明確,足見被告有毆打告訴人2人之行為,核與抵擋他人攻擊之防衛動作有別,難認被告係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意思,而實行防衛之行為,與正當防衛
然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伊係行使正當防衛云云。
惟查本件原審法院認定被告確有傷害犯行,及排除被告所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不法等情,業經原審判決詳為敍述,並引用認定所依憑之證據,其認定犯罪事實並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⒏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自應諭知無罪的判決,以免冤抑;後者的「行為不罰」,指行為人所從事的行為雖然符合刑事法明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因為該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如依法令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行為與緊
李三平面遭受如此強暴或脅迫、自身安危有受危害之虞時,持甩棍回擊,卻不慎打到林志正的頭部並因而使他受有傷害,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黃德明、李三平乃是依法執行職務,林志正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⒊又被告雖辯稱其係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云云。惟查:⑴按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之可言。
⒉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