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麒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麒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年度上訴字第535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隆賢選任辯護人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潘昱彬原審選任辯護人王晨瀚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644號上訴人莊博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換言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級、品項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愷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肆、論罪科刑及上訴之判斷:一、論罪: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安義務辯護人曾柏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71號上訴人李張豪原審辯護人趙立偉律師李德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補充「員警114年8月20日職務報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簡佑勲選任辯護人郭鐙之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翁詩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42號再抗告人李琨永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