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肆、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肆、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森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上訴人張智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⒋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玉雱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二、被告彭詩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13年5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5號抗告人林文凱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39號抗告人黃照南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三、核被告就其於113年11月14日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其於114年5月30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上訴人詹鎮嘉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531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宏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
㈦本件被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又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被告張嘉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上訴人陳三郎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