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說明,被告既非於接受觀察、勒戒等處遇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無從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處罰,而仍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6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曜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菸彈4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⒉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許展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按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核被告顏勝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五、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