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係於刑事簡易第二審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即應由民事庭以合議方式依簡易第二審程序審理判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本件原告係於刑事簡易第二審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即應由民事庭以合議方式依簡易第二審程序審理判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次按對於無效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5號之反面解釋,並無不得重行起訴之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2號研討意見參照)。
條即規定債務人清償額如達本條規定之債務人清算前2年內之所得淨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141條即規定債務人清償額如達本條規定之債務人清算前2年內之所得淨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該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不含諭知程序判決(如因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亦不含於法律審之第三審法院,更不含未認定犯罪事實而僅裁定定應執行刑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該等物品本即可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如該等物品本即可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不同店家所為之各次盜刷行為,即與前揭「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及「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之要件不符,自僅能以數罪併罰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5號、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均持此見解)。
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是應認被告A04縱有代墊前揭費用而對被繼承人有債權,亦不得先自遺產中優先扣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