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許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許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凡不屬上開法條規定應點交之情形,即不得點交,並不因拍賣公告註記點交而異,若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係於查封前即因租賃關係占有執行標的物,自不得點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該扶養義務人均袖手旁觀,不願先盡妥適良善之扶養義務,甚且可能致使受扶養權利人成為俗稱「人球」,此等人倫悲劇顯非符合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該扶養義務人均袖手旁觀,不願先盡妥適良善之扶養義務,甚且可能致使受扶養權利人成為俗稱「人球」,此等人倫悲劇顯非符合立法本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具體確定其費用額及應負擔之人,第一審受訴法院仍應於裁判確定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是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繼承人時,無從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或援引該條立法意旨主張優先於被繼承人之其他債權人受償,自亦無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復按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移送本院後,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於判決主文中為訴訟費用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縱使行為人有給予相當之代價,或被害人可自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如商店得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獲得損害填補),亦無礙於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