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民事判決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換言之,所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僅存在於實體上之共有人間,非泛指形式上之一切共同被告或共同原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
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倘夫妻之一方主張其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應可認夫妻共同生活地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則本於同一法理,在監獄或看守所之民事訴訟當事人於上訴或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狀者,應認係於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至於是否為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應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討論結果)。
倘若已就行為人「酒醉駕車」行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處罰,其過失傷害行為毋庸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類似民法社團性質而準用民法第56條規定,應僅構成撤銷事由,而非無效(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原判例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詳如附件)從條文文義解釋、法律體系整體解釋,認為這是條文前後段只能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減免其刑規定
因提供帳戶之一幫助行為而有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
來是否移轉土地,係屬不確定之事實,自不能謂於婚後財產認定土地價值時,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對於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如確無法查明時,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
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二案已混同無從分割各別計算刑期(本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參照)。
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二案已混同無從分割各別計算刑期(本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參照)。
6號、第7號審查意見、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
如未經審判長依此規定裁定,命向當事人本人為送達,即逕向當事人本人送達者,其送達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