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並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並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款項即遭查獲,此為告訴人於本院中陳述甚詳(本院卷第136頁),被告尚未對洗錢罪欲保護之客體,形成危險,應認尚未著手於洗錢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例如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之時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62條規定之「肇事」,不限於「因駕駛人就交通事故發生具有故意或過失」,以符同條第3項所規定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法定義務(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大會研討結果參照)。
3第1項第1款之罪名處罰,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酒醉駕車」之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
倘嚴格為文義解釋認僅限制繼承在聲請清算前3個月內開始者不得拋棄繼承,將造成繼承在聲請清算後開始者不受限制之輕重失衡結果,顯非立法者本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倘夫妻之一方主張其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應可認夫妻共同生活地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效力,若行政機關衡量情節後已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度,而無其他法定得減輕或免責事由時,其本無從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度為裁處(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
執行之查封登記轉載於債務人之抵押權登記內容,即表明假扣押查封效力及於債務人之金錢補償(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99年度台上字第448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
另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子女拋棄繼承時,法院就其所陳報之資料,對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應為形式審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
類提案第19號、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
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