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63號民事判決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參照)。
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185條之3,與刑法第284條予以併合處罰,就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部分,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因此,提存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
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是關於未到期之薪資債權,其執行程序不能謂已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
相對人既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進入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101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本件又無事證足認被告持有該大麻別有供自己施用以外之其他意圖,應認其持有大麻與甲基安非他命同為被告因自己施用目的而同時持有,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暨其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欠佳(參金訴卷第130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類型等案在監執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先訴抗辯權」,惟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故法院就此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僅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命保證人為補充之給付(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302號函法律座談會意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性質上屬於丙類家事訴訟事件。
使不知情之另案被告曾秀喬轉匯該詐欺所得款項,屬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不同,且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並非同一,應非裁判上一罪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地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引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29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認雖因資金已
人以分次購入法定數量以下之方式,即可脫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顯與本罪之立法意旨有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
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項之保險代位權,雖不待當事人為債權讓與之表示,即生效力,惟其本質上仍為「債之移轉」,應有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始足以保護善意之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