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拘束受讓人與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論參照。
動產之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龔昱鑫,然龔昱鑫係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可認已具備當事人對立性(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因該等物品本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8號研討結論及審查意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98年度法律座談會題案二研討結論參照)。
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抵押權人之繼承人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44號、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參照)。
郭佾峰上訴意旨援引無拘束力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7號之結論,泛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指「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應指處斷刑
縱認林忠賢對被告林菁、林賢及葉鶯等三人有上開不當得利債權存在,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及參考10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4號內容,應認已發生混同之法律效果,該債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張人堂、林泓億、游君傑部分,既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11月25日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應自為一審判決
是以,無論裁決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處理細則規定,只要在行政罰法所定之3年期限內為裁處,該裁決在程序上即屬合法(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1之決議意旨參照)。
2.關於酒精測試器有無度量衡相關法規「公差」規定之適用,如同辯護人準備程序狀所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如附件),容有肯定說及否定說不同見解,此部分經合議庭法官詳為合議後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號結論參照)。
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⒊抗告人雖援引本院暨所屬法院8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12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主張其聲請停止執行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云云。
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