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聲字第1號判決
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2條亦明定:「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規定者,亦適用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2號判決
理由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7號判決
理由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2號判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6號判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11號判決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46號判決
但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第7條之4第1項但書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61號判決
理由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41號判決
理由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73號判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55號判決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號判決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