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69號判決
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乃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規定之授權訂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26號判決
另本件判決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所地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係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所規定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聲請人聲請將其姓名隱密不符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8號判決
又按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9號判決
,均應嚴守評議秘密;以此可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裁判確定後」,亦應為相同解釋,即係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否則當無法達成法院組織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5號判決
、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定,是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本應予以公開裁判書上之自然人姓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聲字第3號判決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已充分權衡法院公開裁判書議題中,「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而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判決
按法院組織法第58條、第62條規定,各級檢察官除非有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定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管轄分際,僅能在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聲字第2號判決
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2條亦明定: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規定者,亦適用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號判決
理由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判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