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獨任制以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合議制則為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指揮訴訟
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合議庭審判長之職權係存在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或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8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同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此均屬審判長指揮訴訟權之範疇。
審檢分隸原則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自獨立,互不相隸屬,法院行使國家的司法權,於行政組織上隸屬於司法院,而檢察機關在行政組織的架構上則隸屬於法務部,是屬於行政院轄下的一員,雙方在行政作用上不能互相干涉。
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判決違背法令(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 例如:判決適用的法規已經失效,或因牴觸上位階法源而無效;對法規的解釋產生錯誤;漏未適用正確的法規等。此外,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參與裁判的法官未依法迴避;審判權的認定有誤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也是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
通常法院
憲法第77條及第82條分別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依前述規定所設立的法院,如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都是通常法院的一種。
上級法院
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而,我國就行政訴訟事件,係採取三級二審制。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而言,最高行政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之上級法院。
獨任審判
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如果只有法官一人,就叫做獨任審判。例如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案件是由一個法官進行審判。
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專利行政事件
因專利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規定)。 例如:甲主張乙的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對於智慧局所為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的審定,經訴願程序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案件即專利行政訴訟事件。
簡易法庭
依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受理民事簡易事件、刑事簡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中民事簡易事件可分為小額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後者則包括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及其他法定訴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