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原告謝銘良被告林佩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原告謝銘良被告林佩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5005號原告陳鴻霖被告林佩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翰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290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鄭功詺被告周緯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呂嘉玲被告楊秉霖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業經上開刑事判決認其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
由被告將所收取贓款層層轉交該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致其受有50萬元損害之事實,經刑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A02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元至被告指定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以向被告購買所需物品,被告以此詐欺犯罪所得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因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弘毅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字第589號原告葉莉芃被告黃珮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北小字第374號原告呂旻橙被告李建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現今前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以書狀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考量被告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原告張政淵訴訟代理人謝明訓律師複代理人林育瑄律師被告楊秉霖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