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較低,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
㈡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105年12月28日修
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因認上訴人本件洗錢犯行,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法律之適用,並無不合,無所指新舊法比較違誤之違法。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關於洗錢防制法修正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四、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29號原告莊力瑾被告陳詩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47號),
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罪,故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因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自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附此敘明。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1億元以上,區分不同刑度,本案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含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不在檢察官上訴範圍,本院自無庸贅予論述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肆、論罪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3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