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原告林均達被告簡永翔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原告林均達被告簡永翔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原告徐明鳳被告麥翔竣居屏東縣○○市○○○○巷0號(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原告鄭曉霜被告麥翔竣居屏東縣○○市○○○○巷0號(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告張艷萍被告麥翔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1號,即本院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8號原告謝芙芸被告麥翔竣居屏東縣○○市○○○○巷0號(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結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居新竹縣○○鄉○區○路000巷0號(指定送達)被告麥翔竣居屏東縣○○市○○○○巷0號(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而被告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如前述,故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而被告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如前述,故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又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即被告彭槿喬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李婷安律師曾能煜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四、沒收: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軒閎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