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00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066號債權人許明樺許婷貽債務人魏志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066號債權人許明樺許婷貽債務人魏志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114年度司執字第6008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代理人周郁玲債務人范定添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李瑞倉被告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岳霖被告楊岳修洪緯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01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債務人柯俊鴻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盧姿伶被告朱漢婕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672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張嘉珊被告曾德翰(即被繼承人周維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昭銑債務人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何育如債務人徐素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士簡字第844號原告李汶儒被告李庭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陸續向伊借款,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17,400元未還,迭經催討未果,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羅元嶸曾郁翔被告陳妍熙陳妤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洪衣婷邱偉峰被告廖柏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2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賴昭文被告黃塏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2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高秉麟被告林育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885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謝惠慈被告騰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俊偉被告郭宸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為訴外人王泳清持以向原告借款所交付,詎王泳清未依約清償借款,系爭支票經屆期向付款
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朱大維被告徐立達即旭茂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被告梁少凡(原名:梁致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且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即應採為判決之基礎,故被告自應依約連帶清償借款及